
一、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
1、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申請程序
(1)境外基金會按主要業務活動范圍,向國務院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商務、體育、民政、環保等部門提出擔任其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的申請。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材料。
(3)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后,發給批準文件和登記證書。
(4)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刻制印章、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辦理稅務登記、開立銀行賬戶,并將印章樣式、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銀行開戶證明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2、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申請成立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1)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的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設立理由、基金會的宗旨和基本情況,如已在中國內地活動,應寫明活動情況;代表機構的業務范圍(業務范圍應符合中國公益事業的要求,并不得超出該基金會章程規定的范圍);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成立后四年內的發展規劃;申請代理人身份及詳細聯系方式等。
(2)《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
3、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需要公證、認證的文件及辦理程序
境外基金會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及其章程,以及擬擔任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負責人的外國人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的身份證明,按照下列程序確認:
(1)外國人身份證明、在外國依法登記成立的基金會的證明及其章程,應當經其本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和有關機構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外國人本國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2)香港居民的身份證明、在香港依法登記成立的基金會的證明及其章程,應當經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3)澳門居民的身份證明、在澳門依法登記成立的基金會的證明及其章程,應當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證部門或者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4)臺灣居民應當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證明其身份,在臺灣地區依法登記成立的基金會的證明和章程,應當經當地公證人公證。
4、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稱的確定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依次由“基金會名稱”、“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絡處等)”組成。
“駐在地名稱”是指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駐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
境外基金會名稱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應在其代表機構名稱前冠以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名稱。具體為:基金會名稱、“以加括號的形式表明其原始登記地”、“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絡處等)”。例如:比爾及梅琳達?蓋茨基金會(美國)北京代表處。
5、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注銷程序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終止業務活動的30日前,以書面形式告知業務主管單位,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由登記管理機關公告其活動終止。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在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2)清算報告;
(3)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注銷證明或者未曾辦理稅務登記的證明;
(4)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相關事宜已清理完結或未曾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證明;
(5)銀行賬戶注銷證明;
(6)印章收繳證明;
(7)登記證書正、副本;
(8)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程序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稱、負責人、業務主管單位、住所、業務范圍等事項發生變化,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稱變更應當提交的材料
(1)《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
(2)《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2、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負責人變更應當提交的材料
(1)《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
(2)《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3)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離任負責人任職期間的財務審計報告。
(4)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擬任負責人由外國人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擔任的,應當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
3、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變更應當提交的材料
(1)《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
(2)《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由原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加蓋國徽章);
(3)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作為該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
4、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辦理住所變更應當提交的材料
(1)《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
(2)《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5、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業務范圍變更應當提交的材料
(1)《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
(2)《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加蓋國徽章);
(3)境外基金會章程中有相應業務規定的證明。
三、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備案的內容及程序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書,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及賬號,副代表和工作人員應當備案?;饡鲁倘缬凶儎?,也應當備案。
1、提交《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備案表》,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書、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和賬號進行備案;
2、提交《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副代表備案書》、《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工作人員備案書》,對副代表和工作人員進行備案。
3、提交《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章程變動備案書》,對境外基金會變更后的章程進行備案,章程應當進行公證、認證。
四、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檢查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工作報告(附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之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按照登記管理機關制定的文本格式填寫。
備注:基金會申請設立登記和變更名稱材料均需一式三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其他登記申請材料均一式兩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所有材料A4紙打印,表格均在“中國民間組織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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