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外商投資企業分公司的名稱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分公司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并標明該分支機構的行業和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但其行業與其所從屬的企業一致的,可以從略;天尚行商務咨詢(上海)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
分公司名稱一般無須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但如設立分公司涉及前置審批,則可能被要求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二、分公司的經營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三、設立的備案(審批)、登記程序
根據《商務部關于進一步改進外商投資審批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09]7號),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境內分公司(專項規定明確需審批的除外)改為備案管理,由企業向注冊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直接辦理備案手續。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2006年4月27日頒布的《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或撤銷分公司時,無須原公司登記機關核轉,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四、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條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依法設立的、領取了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即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因分公司一般都占有一定的財產,訴訟過程中,法院一般會認可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即分公司以自己占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如分公司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再由總公司依法承擔。
五、會計核算
分公司稅務登記時,分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兩種,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能單獨開立銀行基本賬戶,單獨領用發票,單獨繳納稅金;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不能單獨開立銀行基本賬戶,不能單獨領用發票,由公司統一納稅。
符合條件的分公司可以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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