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蘇上市公司經理與董事長的關系問題:
盡管在實踐中董事會變成了公司常設權力機構,經理變成了公司常設業務執行機構,但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種法律與實際不一致的情況,導致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由于董事長實際上并不具有業務執行權,因此也就不具備對外行使法定代表人職權的基礎;另一方面,經理不是法定代表人,必然缺乏行使業務執行權的最基本條件,如代表公司對外簽字的權利、代表公司訴訟的權利等。為了解決上述問題,一些公司采用董事長兼任經理做法。盡管這符合公司法第120條的規定,但卻存在弊端:一是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由于兩者與公司之間關系不同,因而在特定場合以何種身份優先,在中國公司法中沒有規定;二是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不利于形成董事會與經理層的力量平衡,不利于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決策能力;三是中國的公司大多為國家股份控制,由于相應的人事制度改革的遲緩,公司董事、經理選任尚不規范,在這種情況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容易產生內部人控制,不利于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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